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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注册代办,注册深圳公司

更新时间:2024-03-30 01:09:32 [举报]

深圳注册公司要求?我们知道,对于公司注册而言,注册资本的填写很重要,但很多企业老板不知道如何填写,对于不同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就由深圳登尼特为您做以下讲解: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的低限额。
1.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需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内资公司注册需要做的准备: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总额、营业期限、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经营范围。

外资公司的分类
1、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 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 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2、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外商资企业
外商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来介绍一下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外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外资财务公司可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1.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担保;6.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7.资信调查和咨询;8.外汇信托;9.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二、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三、 外资财务公司提交资料
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者近3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一、注册外国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字、企业盖章)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代表机构名称;
2、派驻人员(代表、代表)名单;
3、企业简介;
4、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5、驻在地址;
6、驻在期限(长为三年)。
(二)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代表、代表的委任书:(盖公章、签字)
(三)代表、代表的2张2寸照片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四)国外(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经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公证方出具证明函)
(五)由同国外(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书;
(六)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1、涉外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租赁方与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2、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方盖章),租赁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物业给代表机构出具的驻在证明
(七)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关于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批复复印件;
(八)外国(地区)企业委托本公司办理代表处事务的委托书;
二、注册外国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办证所需时间:
1、工商网上申报三个工作日
2、工商登记征核准- 五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一个工作日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十个工作日
5、统计证一个工作日
6、外汇登记证一个工作日

1.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 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 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 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 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简历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上述文件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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