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制度,是指有关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办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