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里面的利益各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教育,如果其将废矿物油交给无证单位或个人,依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管是承担社会责任,还是算清经济账,都应守法生产。而对地下非法收集单位或个人,按固废法第七十七条,一经发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非法收集量超过3吨的,追究其刑责,通过这样的严惩规范市场。对有证的收集单位和公民,则可按照固废法第九条的规定,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形成工作合力,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为解决废矿物油再生行业现存的问题,我国已发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除对处理技术和环境管理提出要求外,并加强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生产的企业。但在废矿物油再生行业继续向前发展的道路上,急需加强对废矿物油全产业链的监管及系统的制度进行规范。
矿物油一般是指C10~C50范围内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经过物理分离(如蒸馏或萃取)和化学转化(裂化、加氢、烷基化、异构化等)过程,从、煤、天然气或生物质合成产品中得到的烃类混合物。近年来,矿物油因其对人体存在潜在健康危害,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污染受到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