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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工业防爆相机经销商

更新时间:2024-03-30 00:29:40 [举报]

6.1.2 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6.1.2.1 一般规定
6.1.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6.1.2.1.2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6.1.2.1.3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6.1.2.1.4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6.1.2.1.5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6.1.2.1.6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6.1.2.1.7 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应使用工具才能拆卸。
6.1.2.1.8 电气设备的电缆和导管连接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要求。
6.1.2.1.9 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压紧元件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应使密封圈压紧电缆或导线。
6.1.2.1.10 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应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现象。
6.1.2.1.11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b)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c) 灯具外罩应,螺栓应紧固。
6.1.2.1.12 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应进行附加认证方可安装使用。
6.1.2.1.13 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符号时,应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
6.1.2.2 隔爆型“d”的附加要求

6.1.2.5 正压外壳型“p”的补充要求
除进行整体检查之外,所有的安装应由人员检查其是否满足设备文件的要求和本标准的要求。
6.1.2.5.1 保护气体进入管道的位置应设在非危险区,罐装保护气体除外。
6.1.2.5.2 保护气体管道出口应设在非危险区,否则应考虑按表8要求安装能阻止火花和颗粒的装置(该装置用于防止具有点燃能力的火花和颗粒吹出)。
6.1.2.5.3 在冲洗时管道的出口可能存在一个小的危险区。
供压设备,如风机和压缩机保护气体入口,应安装在非危险区。如果驱动电机和/或其控制装置在供气管道内,或不可避免装在危险区域内,这些供压设备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表8 阻挡火花和颗粒装置
管道出口区域 设备
A B
2区 要求 不要求
1区 要求a 要求a
注:符号:
A——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具有点燃能力火花的设备;
B——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具有点燃能力火花的设备。
a如果在正压出现故障时设备的温度有点燃危险,正压外壳内应安装保护装置防止可燃性气体很快进入正压外壳内。
6.1.2.5.4 没有内部释放源设备的安装,在出现保护气体故障时,应满足表9的要求。有内部释放源的设备安装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进行,万一出现保护气体故障,应发警报并采取纠正措施系统的安全。
表9 在出现保护气体故障时对无内部释放源设备采取的措施
区域划分 外壳内安装有无正压时
不适应2区的设备 外壳内安装有无正压时
适应2区的设备
2区 报警 不采取措施
1区 报警并断电 报警
注1:如果报警,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整个系统供气;
注2:如果自动断电引起更大的危险,应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加倍供应保护气。
6.1.2.5.5 有内部释放源的设备安装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进行,万一出现保护气体故障,应发警报并采取纠正措施系统的安全。
6.1.2.5.6 对多个正压外壳共用安全设备的要求见GB3836.5-2000。
6.1.2.5.7 冲洗
制造厂规定的正压外壳短冲洗时间应增加制造厂规定的管道单位体积小附加冲洗时间乘以管道容积所得的时间。
在2区 ,如果外壳和其管道内部的环境远远低于爆炸下限(例如爆炸下限的25%),则可以不进行冲洗。此外,可以利用气体探测器检查正压外壳内的气体是否是可以燃烧的。
用作冲洗、正压及连续稀释的气体应为非可燃性、性气体,并且不含湿、油、粉尘、纤维、化学剂、可燃物或其他杂质的,这些因素可能对设备整体性和运行产生危险或不利影响。通常使用空气,有时用惰性气体。保护气体氧气含量不应比空气中含量高。
如果使用空气做为保护气体,气源应在非危险区,并且选择位置上应能降低空气被混杂危险,应考虑附近建筑物由于风向,风速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保护气体入口处的温度通常不应超过40℃(特殊情况,可使用更高或更低温度的气体,但应在正压外壳上做出标志)。
防止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通过扩散侵人布线系统或保护气体通过布线系统泄漏,布线系统应密封起来。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相机的检查和维护
防爆电气相机的检查和维护应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包括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以及危险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7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相机的检查和维护
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连续监督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1.3.1.1 防爆电气相机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对于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的产品应符合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条件。
7.1.3.1.2 防爆电气相机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相机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相机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7.1.3.1.3 相机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7.1.3.1.4 相机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1.3.1.5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7.1.3.1.6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紧固,不得松动。
7.1.3.1.7 检查相机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7.1.3.1.8 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相机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完整,动作灵敏。
7.1.3.1.9 检查油浸型电气相机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7.1.3.1.10 相机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7.1.3.1.11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7.1.3.1.12 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起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起动。
7.1.3.1.13 正压外壳型防爆电气相机通风或换气的时间及保护功能须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告牌上的规定要求。
7.1.3.1.14 电气相机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a)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规定值时或确认断相运行状态;
b) 电动机或开关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时;
c) 电动机或其他相机因部件松动发生摩擦,产生响声或冒火星;
d) 机械负载出现严重故障或危及电气安全。
7.1.3.1.15 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相机的点燃危险减到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的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
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相机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相机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这类相机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该相机无明显损伤。

定期的目视检查或一般检查可能会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查。
检查等级和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的确定应考虑相机型式、制造商指南、影响损坏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区域和以前的检查结果。在确定类似相机、装置和环境的检查等级和时间间隔时,应该利用这些经验确定检查方案。
注:造成相机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蚀、暴露在化学制品或溶剂中,可能堆积粉尘或灰尘、可能进水、暴露在过高环境温度中、机械损坏的危险、受到激烈的振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经验、未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不适当的维护,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维护。
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始、定期和连续监督的所有结果应记录。

7.2.6 维护时相机的隔离
在危险场所打开任何电气相机之前,它应与所有的电源包括中性线隔开,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相机打开时由于疏忽而再通电。
7.2.6.1 除本安电路之外的装置
a)内部有非本质安全型带电部件并且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电气相机,在未与所有输入连接隔离,并且存在零线对地电位情况时与输出线路、包括中性导体隔离时,相机不得开盖项b或项c规定的除外。这里隔离的意思是指拔掉熔断器和熔丝,或断开隔离器、开关。直到有足够的时间使表面温度或储存的电能降至不能引起点燃时,才能打开外壳。
b)在计划工作所需的时间内,如果对此区域负责的部门或人员能够不出现可燃性环境,并对这种情况做出了书面认可,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必要的裸露带电部件的主要操作。
c)如果有关的法规和规程允许,对项a或项b的要求只有在2区内才可放宽。如果经安全评估证明满足下列条件,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操作:
1) 在带电相机上进行计划的操作不会产生点燃火花;
2)电路具有防止产生火花的结构;
3)危险场所内的电气相机和关联电路不含有可能引起点燃的热表面。
如果能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在采取常规安全措施后,可以进行计划的操作。
安全评估的结果应记录在文件中,其中含有以下信息:
——在带电相机上计划操作的形式;
——评估结果,包括评估时所作的试验结果;
——评估中要求对带电相机维护有关的任何条件。
相机的评估人员应:
——熟悉所有有关标准、实施法规的要求和现行的说明材料;
——获取进行评估时所需的各种材料;
——必要时,使用与国家检验单位类似的试验相机和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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