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乙级、丙级)。
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管理专、兼职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要求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等相应职称技术人员),辐射工作人员的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因故无法提供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辐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6)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7)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监测报告结论需符合有关标准和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