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三类:一类严加看管、二类常规管理、三类正规管理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的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请示;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备案回执;
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
5.成立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文件;
6.管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购买监测仪器的发票复印件或监测仪器的照片;
10.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11.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交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依照本单位拥有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高危险性类别,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中有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则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按照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③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