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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玖创河北省妆字号代办,河北雄安新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咨询办理

更新时间:2024-05-31 02:28:22 [举报]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咨询办理相关:
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省级以上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许可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社会信用代码等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生产地址为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
(四)化妆品许可项目标注具体许可单元及类别;
(五)发证机关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签发人为生产许可的核准人;
(七)日常监管责任人为负责日常监管的人员,当日常监管责任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副本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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