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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制品第三国转口贸易报价

更新时间:2024-06-03 09:24:58 [举报]

转口贸易具体操作流程(文字部分):

  1.头程:中国任意港口安排海运或空运至第三方中转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台湾等)中转港,我公司提供收货人,并安排当地的换柜和报关。

  2.中转港换柜:清关后,在保税仓进行换柜,柜号的查询结果须和货物产地一致,换完柜后做出口报关,以及根据二程提单出具相应的产地证和加签。

  3.后段运输:即中转国家到终目的港口的运输,我司提供单据扫描件,贵司付款后安排寄单。

  4.目的港清关:部分国家和港口我司可代理清关,须在出货前确认。

目的港无法清关的风险;

  造成货物无法清关的原因有文件真实性问题、目的港海关查验。市面上有一些自称能做转口运输的公司因为出不了真实的文件而提供给你虚假的文件,导致在目的港清关时出现问题,从而给做转口的外贸企业增加了风险。【现在的转口贸易市场比较乱,主要的原因是有许多并没有转口实力的货代公司出具虚假的中转国产地证文件。在遭受目的港反查时,会被发现,并导致高额罚款。我们建议选择在中转国能出具完全真实可靠并能能在目的港清关的文件的转口物流供应商合作。只要文件真实有效,目的港清关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二、反规避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反规避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若要继续保持其市场份额,必然会穷尽各种办法规避反倾销措施,以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只要规避的成本小于反倾销税的成本。因此仅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而没有后续的反规避制度必然为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留下了余地,反倾销措施的威力无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的效力,保护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针对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展开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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