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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支架中元物流转口贸易介绍

更新时间:2024-06-04 09:32:00 [举报]

转口贸易的风险控制:

  说明,任何贸易方式都存在风险,但转口贸易的风险并不比普通贸易方式更高。


  第三国转口物流主要存在的风险以下:

  一、失去货物控制权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由于个别企业信用的缺失,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控制货物,或货物丢失。因此,选择一个可信度高且规模大的转口运输代理是非常重要的。【建议选择规模大,且有多年转口贸易操作经验的公司合作。我司在出货前会跟客户签订一份转口运输协议,及出具全程提单给客户,以规避客户失去货权的风险】

目的港无法清关的风险;

  造成货物无法清关的原因有文件真实性问题、目的港海关查验。市面上有一些自称能做转口运输的公司因为出不了真实的文件而提供给你虚假的文件,导致在目的港清关时出现问题,从而给做转口的外贸企业增加了风险。【现在的转口贸易市场比较乱,主要的原因是有许多并没有转口实力的货代公司出具虚假的中转国产地证文件。在遭受目的港反查时,会被发现,并导致高额罚款。我们建议选择在中转国能出具完全真实可靠并能能在目的港清关的文件的转口物流供应商合作。只要文件真实有效,目的港清关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二、反规避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反规避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若要继续保持其市场份额,必然会穷尽各种办法规避反倾销措施,以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只要规避的成本小于反倾销税的成本。因此仅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而没有后续的反规避制度必然为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留下了余地,反倾销措施的威力无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的效力,保护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针对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展开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三、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邓克尔草案》体系;美国反规避法体系;欧盟反规避法体系。
1、尚未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邓克尔草案》。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在吸收欧美反倾销法经验的基础上,订立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的反倾销规避行为:(1)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规避反倾销税。由于该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终没能被纳入世贸组织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订起着指导作用。

2、美国反规避法的发展。美国的反规避条款主要存在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其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2)第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美国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作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终购买者的预期、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
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随着当今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给许多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反倾销税便是其中之一。那么?反倾销税该如何规避?接下来就由给大家介绍有关怎么避开反倾销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怎么避开反倾销税
      1、从产品格着手,及时上调价格。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被征的反倾销税也会立即取消。
      2、团结中外相同利益团体。利用出口商会,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中国出口商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施加压力。
      3、在出口目的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中国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二、反倾销税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大量物美的中国出口产品出口到国外,对进口国的相关生产行业形成冲击,因此,不断有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这些遭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在进口国的进口商申报进口时,要征收反倾销税,他受到的是进口关税额外税赋提高的阻拦。
      配额问题和国外反倾销问题成为中国出口贸易的两大拦路虎。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国外进口商在进口此类中国产品时,进口成本包含配额费或者进口环节的反倾销税额。
      相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中国出口商在出口此类产品时,受到了出口数量的额度限制,增加了配额成本或者是由于进口税率的提高,削弱了此类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与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中国产品在许多国家的进口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然而,许多国家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目的,不断起诉中国出口商品具有“倾销行为”,并通过立法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如近欧美等西方主要经济国家对中国家具开征“反倾销”关税。面对这种日趋严重的局面,要求我们采取正确有效的节税措施,避免不公平的“反倾销税”的迫害。我们认为,避免反倾销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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